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将正文中“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为进一步简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