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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0]12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地方教育附加费自1995年9月1日开征以来,经过各级地税机关的共同努力,截止今年7月末全区共征收11431万元,为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推动我区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由于现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使该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不能按足额征收,为增强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刚性,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缴费期限和申报期限。商业广告和各类营业性酒吧、夜总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高级洗浴业、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缴费期限为一个月,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的缴费义务人必须在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地税局办理申报缴费,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缴费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延期缴纳、滞纳金、罚款等事项,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