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建发〔2018〕4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 ( 京建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0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19号)、《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
)相关规定,现就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官方网站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布。
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三、基本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经营许可及管理规模的信息。包括:
(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地址、登记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
(三)管理规模(含住宅、商业、办公、其他等四类)。其中管理规模为物业企业备案项目的面积之和。
四、良好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获得政府部门奖励、表彰或达标等守信行为记录,包括:
(一)获得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属地街道(乡镇)奖励或表彰的信息;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评估合格的;
(四)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五、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等失信行为记录,包括:
(一)被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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