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19-6-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