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委托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0]34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的要求,区局先行在呼和浩特、乌海、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局进行试点,试点效果显著,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区局决定在全系统全面开展委托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征意义
全面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代征税费”),有利于加强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增强国、地税局的协作,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有利于提高城建税费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委托代征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
各盟市地税局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5〕19号 )有关规定,与国税局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附件1),并分别报送自治区国、地税局备案,通知所属旗县级国、地税局严格执行。
(二)初始化数据采集及系统初始化
主要包括:系统参数初始化、地税税务机构初始化、国税税务机构与地税税务机构对照关系、地税收款国库初始化、“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科目初始化、预算分配比例初始化、“地方教育附加”登记注册类型与预算科目关系维护、代征税费维护、申报数据校验关系维护、“代征税费汇总”特殊纳税人维护、打印参数维护等工作事项(附件2)。
1、系统参数初始化(见附件)
系统参数“31251 国地税双方是否签署了代征协议(Y/N)”、“31252 代开发票时是否对代征税款进行强制监控(Y/N)”设置值由各盟市国、地税局协商后,以正式书面形式联合分别上报自治区国、地税局。经自治区国、地税局审核确认后,由自治区国税局分别为各盟市国税局维护。
2、地税税务机构初始化
各地要严格按照“由上自下”原则逐级分别设置。
(1)地税税务机构以地税征管软件中维护的地税税务机构及其代码为依据,按照综合征管软件中地税税务机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2)综合征管软件中地税税务机构编码规则:共11位。第1位为“2”,表示地税机构;第2-5位为自治区(盟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6-7位为旗县级局代码;第8至11用“0”补齐。
(3)地税收款国库编码规则:共8位。第1-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顺序码。
(4)“自治区、盟市级地税局”由自治区国税局维护;“旗县级地税局”由盟市国税局统一维护。
(5)地税税务机关只需维护到旗县级地税局即可,各级地税局的内设部门和地税税务分局(所)不进行维护。维护内容务必要做到完整、准确。
3、国税税务机构与地税税务机构对照关系维护
由旗县国税局统一维护,且只需维护旗县级国、地税局对照关系。
4、地税收款国库初始化
(1)由旗县国税局统一维护,且只需维护旗县级地税局的收款国库。“地税收款国库名称”栏内容务必准确。
(2)各旗县地税机关都需要维护其对应的收款国库。
5、“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科目初始化
由自治区国、地税局维护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科目代码。
6、预算分配比例初始化
由自治区国、地税局维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分配比例。
7、“地方教育附加”登记注册类型与预算科目关系维护
由自治区国、地税局维护地方教育附加的登记注册类型与预算科目关系。
8、代征税费维护
由旗县国、地税局维护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代征税目”各只维护一条。特别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征税目”由旗县国、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维护一条记录。
9、申报数据校验关系维护
由自治区国、地税局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项目和预算分配比例”校验关系进行维护。
10、“代征税费汇总”特殊纳税人维护
各旗县国、地税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维护专用于汇总缴纳代征税费的特殊纳税人。
11、打印参数维护
由各盟市国、地税局维护地税汇总专用缴款书、通用缴款书、通用完税证的打印参数。
(三)功能启用
主要包括:代征税费票据领用、正式启用软件代征税费功能等工作事项。
1、代征税费票据领用
各盟市、旗县国、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代征税费票据领用、票款结报缴销等工作。
2、正式启用软件代征税费功能
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上述代征准备工作,从2011年2月1日起,各旗县地、国税局要统一发出公告,正式启用软件代征税费功能。
(四)总结完善阶段
各盟市、旗县国、地税局于2011年3月31日前全面总结、上报软件代征税费功能应用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要求。
三、代征税费业务操作事项
由于代征税费工作涉及的工作环节较多,情况较复杂,数据大集中系统进行全过程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能确保国税局代征税款、双方票证交接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能较好地发挥数据大集中系统对该项业务的的监管功效,现将主要操作事项说明如下:
(一)登记管理部分
凡与相关国税局签订代征协议的地税机关,相应的要将与之对应的国税局进行设立登记,纳税名称为“XXX县(或区)国税局(代征)”字样,其他信息根据国税局的信息情况据实补充录入即可,完成设立登记后还要进行委托代征登记,将国税局所代征的税种进行登记与核定。具体委托税种、报缴税款期限等事项根据委托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录入。
(二)票证管理部分
1、核定用票人
根据国税局用票情况,地税机关发给国税局使用的票证有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专用汇总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三种票证。
在具体核定用票人时,为了不与本局正常的票证、征收业务发生交叉混乱的情况,本着易于操作和管理清晰的原则,按如下方式核定两种用票人:首先,将本局委托登记的国税局核定为“代征代扣单位的用票人”,并对其核定的票证为通用完税证,之后定期根据发放给国税局的通用完税证如实进行申请领用。其次,需在本局指定一名用票的税务人员,并向该用票人员核定税收专用汇总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之后定期根据发放给国税局的这两种票证如实进行申请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