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宁房规字〔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修改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房规字〔2023〕2号》规定,条款修订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房产(住建)局,江北新区建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南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规范我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促进房屋白蚁防治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8年11月20日
南京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和规范本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促进房屋白蚁防治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南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库的建立、发布和更新。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防治单位”),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从事对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实施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白蚁检查与灭治的单位。
第三条 名录管理遵循自愿申报、信息公开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名录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负责名录管理日常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和江北新区房屋白蚁防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名录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名录库建立
第五条 申报载入名录库的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
(二)配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白蚁防治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
(三)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房屋白蚁防治;
(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防治单位均可自愿申报载入名录库。
第七条 防治单位申报载入名录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防治单位入库申报书;
(三)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公开承诺书。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方网站是全市统一的名录库申报网络服务平台。申报采取线上或线下受理方式,防治单位可自愿选择申报方式,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或管理服务对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受理申报后,市白蚁防治服务中心应当登记相关信息,将申报单位载入名录库。
第三章 名录库发布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方网站是名录库发布的网络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分别于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