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的通知
沪建城管联〔2023〕416号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各公安分局:
为有效遏制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和装修从业人员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以下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三)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职,办理装饰装修登记,签订并履行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加强房屋装修期间的日常巡查、材料出入等管理,及时劝阻、制止装修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对正在实施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制止违法施工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居村委员会应做好配合工作,防止损害后果扩大,避免发生房屋危险。
四、城管执法部门对涉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如遇阻碍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核实情况提交案件移送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时应按规定附案件移送函、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