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建科〔2020〕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渝府办发〔2017〕1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9月21日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渝府办发〔2017〕1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集成,并满足国家和地方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技术规定要求的建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统筹与监督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依照项目管理权限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建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承担装配式建筑项目评审、咨询、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通过该系统报送装配式建筑项目信息和建设实施情况。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鼓励相关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设计、生产、施工等环节应积极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提升项目智能化、精细化管控水平;应积极采用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等技术实时生成数字城建档案,实现施工管理行为和施工作业行为数字化。
第九条 我市拟建、在建装配式建筑项目满足《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有关规定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自愿申请装配式建筑评价。
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装配式建筑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加强部品部件设计的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并对装配率计算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设计单位应一体化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装饰等专业设计,并对预制构件拆分和深化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对未按有关管理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审批;对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装配率计算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规定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未按土地出让条件或有关管理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不得受理施工图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装配率计算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应组织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对装配式技术体系的适宜性,构件生产运输吊装的技术可行性等进行分析,并明确部品部件生产、主要构件连接等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名。
第四章 部品部件生产运输
第十四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当是国家或我市公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的企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条件、试验检验能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且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部品部件原材料等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生产制作,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管理和部品部件生产过程质量管控,留存原材料见证取样资料、检测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记录,确保部品部件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 部品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