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2014年第7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关于申报缴纳“经征得房地产企业同意,其土地使用税可按月申报、分期缴纳”的规定删除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删除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