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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建发〔2023〕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8月14日。


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开发区住建局,滨海区、峡山区建设交通局,保税区建设管理局,有关房产管理机构:

现将《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在我市注册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各县(市、区)设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管理;潍坊市以外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推送等工作。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在工商注册地之外的物业服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采集工作,并推送到企业工商注册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关的工作。

物业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并可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市物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公示,以及生成信用等级、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并实现与省物业信用系统实时数据交换等功能。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认定

第六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项目绩效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四类。

(一)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党建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经营业绩信息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

(二)项目绩效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管理服务中接受各级考核评价、日常管理服务、信访投诉处理及配合基层物业管理工作中产生的信息。

(三)优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员工获得表彰奖励,以及经营管理创新、创优、成果等信息。

(四)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严重投诉造成恶劣影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工作、承担司法和行政责任等,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职责权限分别归集,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推送。

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外市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该企业在我市承接的首个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认定。

第八条 基础信用信息归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填报。信息产生或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产生或变更之日30日内更新信用信息。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后,应当及时在物业信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建立信用档案,自觉接受物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绩效信息归集。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项目日常经营及监督管理信用信息产生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物业信息系统录入。

建立项目绩效信用信息修复制度。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项目绩效信息中扣分项积极进行整改,在项目绩效信息的记分周期内,已经改正并消除原有不良影响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扣除项目绩效分值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返还部分扣分分值。

第十条 优良信用信息归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填报,经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生效。物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自行掌握、行业协会推送以及信息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直接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归集。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于信用信息产生15个工作日内,将自行掌握或其他单位主动推送的信用信息,录入市物业信用系统;需要与其他单位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尚未实现实时共享的,共享频次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1次。

信用信息录入后,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市物业信用系统通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确认不良信用信息情况。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不需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认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录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通过市物业信用系统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因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注销前,依法可以公开的基础信用信息长期公布。

(二)绩效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5年,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公安、审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法院、税务、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互联互动,依法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级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附件)计算。市住建局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对《潍坊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评分有效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涉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事项的,有效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基础信用信息分值+项目绩效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得分情况,由市物业信用系统实时生成,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或在60分以下且没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级为:B级。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且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级为:C级。

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未按要求参与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级为C级(缺失)。

企业未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在市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基础信息的,不参与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一)未按规定履行项目退出程序,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或拒不退出物业项目、履行交接手续,或在办理交接期间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二)挪用、骗取、侵占、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因物业企业主责引发12345政务热线集中投诉,或被各类媒体报道、曝光,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在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及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五)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包括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

物业服务企业出现(一)至(三)所列行为的,信用分值清零,直接降为C级(警告)。拒不整改、无法补救或再次出现所列行为的,或发生第(四)至(六)项所列行为的,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严重失信)。

C级(警告)的有效期自列入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过后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重新评定。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得分和等级等有异议的,可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核查期间,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结果进行标注,直至异议处理结束。经核查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信息核查,每半年通报12345政务热线受理情况。县(市、区)、街道、社区应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公布日常检查考核结果,有关结果及时录入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章 信用评级结果的发布和应用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级结果在市物业信用系统公开,并按规定实现与“信用潍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可通过市物业信用系统查询信用等级,并打印信用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可依法通过市物业信用系统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定期通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并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实施分类监管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招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表彰评选推介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活动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开展招标活动的参考。

(三)作为审核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参考。

(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