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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14日 宁地税(流)发[1998]110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末分设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源税(不含代扣代缴部分)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税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第三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五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及宁财税字[1994]179号文规定执行。矿山等级的划分,按《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并据以确定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第七条 资源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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