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税额及扩大征收范围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5]194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资源税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工业用石灰石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3元,建筑用石灰石由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元。
二、开征建筑用石、建筑用砂、砖瓦黏土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建筑用石、建筑用砂每吨1元,砖瓦黏土每立方米0.5元。
三、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