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宁房规字〔2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修改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房规字〔2023〕2号》规定,条款修订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6年12月27日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是指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组织等招标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包括住宅、与住宅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
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是指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成立业主组织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做好辖区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提交下列材料报各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可选择通过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一)招标项目的建设项目批文、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方案审定意见书(总平图);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代理招标委托合同(适用委托机构代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业主组织需要通过招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示范文本);
(二)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决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招标人代表的,提供业主共同决定;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四)代理招标委托合同(适用委托机构代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鼓励按规定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备案。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或者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报名。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至投标地点。
(三)组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投标活动组织人在预先确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