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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建科〔202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智能建造,规范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 建市〔2020〕6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20〕107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2月26日



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 建市〔2020〕6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20〕107号)、《关于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是指项目参建各方在同一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上的实时交互和工作协同,结合工程项目电子签名签章,基于工程管理行为数字化和施工作业行为数字化实时生成相应工程数字城建档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试点项目的统筹和监督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依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开展试点项目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以及试点项目信息维护管理,审核项目管理系统的功能、性能等工作。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全市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管理平台,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及项目管理系统应在管理平台进行企业注册、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认证授权、数字化档案生成和文档上传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全市范围内在建工程项目(未进入主体结构实施阶段)和拟建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自愿组织申报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
第七条试点内容:
(一)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
(二)基于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项目管理行为的数字化和施工作业行为的数字化;
(四)数字化档案。
第八条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一)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试点申请表;
(二)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试点方案表;
(三)工程项目数字化试点方案;
(四)项目管理系统产品说明书和测试报告;
(五)软件著作权等其他证明材料。
采用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可的建筑业互联网平台及平台上项目软件的可仅提交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试点申请表申报,不另行制定试点方案。
第九条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审查试点内容,市建设信息中心对项目采用的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功能和性能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统一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核,通过后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发文列入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在试点项目试点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提出评估申请,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对评估达到要求的试点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系统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