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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4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以下简称 GB16740-2014)已于 2015 年 5 月 24 日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 GB16740-2014 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相关规定。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技术指标与 GB 16740-2014 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微生物指标及其检测方法与 GB 16740-2014 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 GB 16740-2014 规定执行。

三、执行 GB 16740-2014 需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及产品标签的,批准证书持有者应在 2016 年 5 月 24 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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