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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淮安市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淮安市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5-12淮住建规〔2023〕3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见附件】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正文见附件

《淮安市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部品部件 生产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3-05-12 来源: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安市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便于理解和落实《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本《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以上级政策文件为依据,为落实国家和省级文件精神而制定,早在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9号令第22条就规定: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020年住建部又下发《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文件,第22条规定:完善预制构件监管。加强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积极采用驻厂监造制度,实行全过程质量责任追溯,鼓励采用构件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构件质量飞行检查等手段,建立长效机制。
二是本《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满足市场需求,一方面,受各种因素影响,房地产市场呈现下行态势,另一方面,从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来看,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部品部件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在此基础上,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行业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省外的一些先进城市以及省内的南京、扬州、镇江和徐州睢宁等市县都已经开展相关登记工作。

二、起草过程
为了保证该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为高质量地完成《暂行办法》的制定工作,我们按照《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科学制定,经过评估论证、收集整理参考资料、开展走访调研工作、起草修改文稿等多个环节,于2022年12月份形成《暂行办法》初稿。2023年2月23日报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并签发,最终形成《暂行办法》终稿,于2023年5月12日正式印发。
该《暂行办法》已经过市司法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登记范围和登记条件。登记范围为拟在我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包括混凝土预制柱、混凝土预制承重墙、混凝土预制叠合梁、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混凝土预制剪力墙板、混凝土预制楼板、混凝土预制楼梯、混凝土预制飘窗和预制内外墙板等,登记条件包括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