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商合发〔201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维护对外承包工程正常经营秩序,推动此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维护对外承包工程正常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合称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须在对外承包工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中央企业的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省级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 以下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一)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
(二)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报告。
(三)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国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五)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六)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七)未按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未按规定存缴备用金。
(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十)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十二)对外承包工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以下对外承包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处罚: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生 命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六)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
(七)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八)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或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九)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