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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南京市房产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宁房规字〔2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修改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房规字〔2023〕2号规定,条款修订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6年12月29日


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  首次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之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的住宅小区,可以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补缴。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第七条  各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手续时,核查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第八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
(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
(二)经筹备组盖章和筹备组组长签字的领款凭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