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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