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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圈占地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圈占地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内地税发[2003]41号 2003-04-21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18-10-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将正文中“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正文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删除第八条。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单位和个人圈占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管理,区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圈占地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对圈占土地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计征。对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区局税政二处。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圈占地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和个人圈占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管理,依法组织收筵席,堵塞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