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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9〕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 沪府发〔2011〕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现就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一)建立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加强全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第一召集人,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副主任为召集人,市建设交通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综治办、市信访办等部门和18个区县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主要是总结拆违工作和表彰先进,明确年度工作目标。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拆违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拆违工作中具体问题。
(二)建立健全区县拆除违法建筑领导机构。成立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加的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违办”),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区县政府为拆违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拨付必要经费,组建联合执法队伍,配置必需的装备和设备,落实拆违施工力量,确保拆违工作的有力推进。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根据区县政府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统一部署,主动协调所属辖区内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等部门形成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合力。乡镇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职责,做好农村地区违法建筑的拆违工作。
二、健全机制,控制源头
(一)建立巡查发现机制。区县拆违办要整合辖区内拆违实施部门的巡查力量,结合街道和乡镇的日常管理巡查机制,加强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发动居委会等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搭建行为。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网格化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巡查,并按照规定流程及时将发现的违法建筑情况移送区县拆违办。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房管部门或者区县拆违办。区县房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完善巡查制度,加强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行为的巡查、劝阻和制止。
(二)实行统一举报受理。“12319”城建热线(以下简称“城建热线”)是市建设交通委设立的违法建筑查处24小时举报受理电话。各区县拆违办应设立本区县违法建筑举报受理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实行一级分转查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建热线受理的违法搭建举报事项的分转工作。城建热线在受理举报事项后,应立即转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报后,即时分转到相关区县拆违办。各区县拆违办应建立联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信息平台。
三、快速查处,严格执法
(一)限时到达现场。区县拆违办要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对各类举报、转送、巡查发现的违法搭建案件,派出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其中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二)快速查处。对正在搭建的建筑,区县拆违办派出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其出示搭建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不能出示合法证明材料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暂停施工,经调查取证后,由区县拆违实施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