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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地下室重点监控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地下室重点监控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21〕198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普通地下室重点监控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6月18日

  (联系电话:55598223、55598226)

  普通地下室重点监控名录管理办法

  

总则
为加强全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严控普通地下室违规散租住人反弹,实现全市范围内普通地下室违规散租住人“动态清零”,根据《京市人民防空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6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违规散租住人等情况的普通地下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列入重点监控名录普通地下室的综合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列入重点监控名录普通地下室的综合管理工作,结合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普通地下室重点监控名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普通地下室重点监控名录,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辖区内普通地下室重点监控名录。
普通地下室重点监控名录实行动态上账、复查监控、审核销账、延长监控、监督处置五个环节全流程管理。
动态上账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地下室重点监控名录动态上账。根据信访反馈、检查发现的普通地下室违规散租住人情况,经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账。
对有以下情况的普通地下室,列入普通地下室重点监控名录:
  (一)来信、来电、来访等途径反映违规散租住人情况属实的;

  (二)日常检查、抽查中发现违规散租住人反弹的。

涉及法律诉讼、历史遗留等问题的,不列入普通地下室重点监控名录。
普通地下室重点监控名录动态上账应填写《普通地下室重点监控名录》,包括列入时间、编码、点位、列入原因、监控复查情况、销账时间等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更新《普通地下室重点监控名录》,并下发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录的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违规居住使用人搬出。
复查监控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属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普通地下室重点监控名录点位的复查监控工作。复查监控时限一年,自列入名录之日算起。结合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巡视制度落实,以3个月为一个周期,每周期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监控点位是否出现违规散租住人现象反弹,有无发生其他违规使用现象。
对有以下情况的街道(乡镇),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街道(乡镇)挂账名录,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列入重点监控名录点位的普通地下室数量超过10个的;

  (二)列入重点监控名录点位的普通地下室占比超过5%的。

普通地下室监控点位的复查监控情况须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月底将执法检查单、照片等原始资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以上材料的监控点位不得进入销账程序。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