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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6]258号

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企业增值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后如何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请示》(鄂地税发[2006]140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政字[2005]2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 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