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0-03-09 豫税地〔1990〕25号
各市、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年12月21日
(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为照顾有些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核实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审批。
二、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下同)用地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
(1)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工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地,由工商部门纳税。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由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逐级报省税务局审批。
(2)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集贸市场用地,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纳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凡土地权属尚未确定的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房屋用地,(关于房屋的解释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由实际使用人纳税。除上述三项列举的土地征税外,其它集贸市场用地暂不征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