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濮阳市“关于‘房改’企业出售给个人房屋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0-11-30 豫税地〔1990〕77号
濮阳市税务局:
你局濮税地
〔1990〕25号《关于‘房改’企业出售给个人房屋占地征收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税务局1989年7月18日豫税地
〔1989〕55号文第三条:“对个人所有的房屋及院落用地,用于居住的,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中所列土地,是指个人持有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的土地,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你市“房改”中企业出售给职工个人住房占地,在全国尚未有新的规定前,仍应严格按《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