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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7-02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58号
)
,以下简称《通知》)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
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西部大开发有关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审核、备案程序
申请享受《
通知
》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申请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前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第一年经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并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以后年度按照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由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申请及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权限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或出具备案管理意见,市州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的初审意见和纳税人申请及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确认意见。
本公告没有做出规定的其他管理程序和要求按照《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吉国税发〔2011〕151号
,以下简称《
优惠
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资料
(一)申请享受《
通知
》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第一年应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必须注明申请享受优惠起始年度)。
2.企业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说明(必须按项目注明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具体目录及具体条款);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企业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按项目划分的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明细表、企业收入总额的分类分项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的计算表。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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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国办发[20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财税[2007]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4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6]1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0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2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13]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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