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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9〕6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7-17
USHUI.NET®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第一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1]119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
【软件与高新技术】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