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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9〕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业经瓦房店市委八届126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九届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对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向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和将具有投资意向的非本市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履行中介人职责的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不包括项目投资方、受益方)进行奖励。
有招商引资任务或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乡镇、街道、经济区、市直部门等单位的员工招商行为视为单位行为,以单位名义作为引荐人给予奖励,奖金作为单位招商经费或办公经费使用。
受益方是指引荐人在招商引资中已经享受企业产生的经济收益主体。 
第二条  所引进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
2.项目资金来源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外;
3.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4.内资项目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实际投入额100万美元(含)以上(按进资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5.项目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包括:矿产资源采选类项目;国家直接安排的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内的项目和资金;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等计划内的项目和资金;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项目和资金;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等;
6.生产性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投产达效并经营纳税后、非生产性项目经营满1年后,且引荐资金全部到位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内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计算奖励;外资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的4‰计算奖励;单个项目引荐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引进超大型项目(投资50亿元以上)、总部企业、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百强企业投资,对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提升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奖励。
第四条  对奖励的认定
1.项目引进资金应在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到位,超过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的,不予奖励。
2.每个引资项目或每笔引荐资金只确认一个引荐人。引荐人和招商引资奖励额由商务局、项目受益乡镇街道、园区和项目投资方共同负责界定,并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证明》(详见附件)。
3.引荐人对于其所成功引荐的单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不得根据项目增资扩建等情况而重复申请。
4.所引荐项目在我市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立项批文、年度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于通过购买市内现有企业土地厂房合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的外资验资报告。
5.有必要提供的其他会签文件。
第五条  引荐人奖励资金兑现相关程序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瓦房店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证明

附件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证明(样本)

 

瓦房店市项目审查委员会:

       项目是由       (单位)引荐的,现已落户瓦房店市       (具体地点),目前项目进展情况             企业对引荐人均无异议,同意按照奖励办法规定对其个人进行奖励。

 

 

 

           (乡镇办,经济区公章)主要领导签字:

 

 

                 

                    (公章市商务局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