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专区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2-10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USHUI.NET
®
提示: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
,本法规第十条自2015年11月2日起暂停执行。
USHUI.NET
®
提示:
根据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
规定,
自2018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失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失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失效)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失效)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解答
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况有哪些?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应到哪级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免税企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否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年应税销售额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吗?
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新开业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有什么规定?
【增值税】相关法规
【国税函[201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税函[2010]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一般纳税人】相关法规
【国税函[201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征管】相关法规
【国税函[201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