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青城发改价格〔2020〕4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
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
鲁政字〔2019〕235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 (
鲁发改价格〔2020〕51号
)、《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 (
青发改规〔2020〕2号
)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分类施策、综合施策,以试行用电、用水、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为重点,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
二、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标准
(一)电价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鲁发改价格〔2020〕51号
文件规定的加价标准,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自来水价格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在核定用水计划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第二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在核定用水计划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2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在核定用水计划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4元。
对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
(三)管道天然气价格
对 “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企业的,每立方米加价1元;第二年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2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3.5元。
三、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电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电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起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二)差别化水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水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水量起收取加价水费,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三)差别化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燃气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气量起收取加价气费,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四)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本通知自2020年6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 年6月27日。
青岛市城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16日
《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及图文解读
解读人: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付坚强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2019年12月,省政府印发了《
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
鲁政字〔2019〕235号),在全省启动“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以下简称评价改革),开展企业综合评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评价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5项指标为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以单位用地税收为主要指标。依据综合评价得分,将企业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四类。在此基础上,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用水、用电、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倒逼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2019年12月,省工业信息化厅印发了《“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步骤、主要指标和企业分档归类说明》(鲁工信发〔2019〕11号),对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作出规定。今年1月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 (
鲁发改价格〔2020〕51号
),对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作出规定。
今年4月份,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
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 (
青发改规〔2020〕2号
), 对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标准做出规定,并要求除市内三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发展改革局制定当地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
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发展改革局印发了《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
依据省政府《
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
鲁政字〔2019〕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