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温政发〔2015〕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发〔2019〕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快“腾笼换鸟”步伐,拓展发展空间,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精神,决定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目标,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大小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亩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扶持,扩大有效投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按照“提标准、稳基数、重激励”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土地等级范围,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征收标准。结合我市经济产业结构特点及企业土地使用情况,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低效用地成本,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征收标准、实施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适用的税额从9、6、3元/平方米*每年调整为12、9、6元/平方米*每年。
一级土地区域适用范围: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横峰街道、城市新区(包括工业园区);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 12元。
二级土地区域适用范围:泽国镇、大溪镇、新河镇、箬横镇、松门镇、经济开发区上马区块、东部新区;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9元。
三级土地区域适用范围:城南镇、温峤镇(不包括工业园区)、滨海镇、石桥头镇、石塘镇(不包括经济开发区上马区块)、坞根镇;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6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二次申报,于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二)明确实施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的企业(纳税人)对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市经济结构特点及企业土地使用情况,暂定对使用土地3亩对上(含3亩)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制造业、三产服务业企业,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大小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类分档减免政策。其它行业企业暂不列入分类分档减免范围,今后逐步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按新标准征收。
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孰高原则确定企业行业归属。
对当年新办及注销的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3亩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列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三)综合考核评分标准
根据企业上年税收贡献,结合产销规模,建立“亩产税收”为主导的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1.亩产税收得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市行业结构特点,将工业、三产企业归类测算行业平均亩产税收。企业按超所属行业平均值50%(含)开始记分,按百分比比值为实际得分计算,上不封顶。
亩产税收=上一年度税收收入合计/用地亩数
其中:上一年度税收收入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国、地税部门征收、评估、自查查报的分税种税款合计数,税种包括增值税及增值税免抵税额、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所、地方税。不包括法定类减免、稽查查补税款、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及滞纳金和罚款等一次性收入。
用地亩数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使用(包括自有及承租的土地),以亩数为计量的土地面积。
2.重点扶持企业得分:
市级十强、明星工业企业得分50分;高新技术企业得分40分;市级示范、重点工业企业得分40分;市规上企业得分30分(当年规下转规上企业40分);台州市以上服务业重点企业得分40分;市以上服务业重点企业得分30分。同一企业按最高项得分,不能重复计分。
综合考核评分按上述一、二项计算总得分。
(四)以“亩产税收”贡献为主的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
运用综合考核评分成果,对符合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行业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按照亩产税收考核办法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管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将企业划分为A、B、C、D、E五类,具体分类:
A类是指综合考核评分总得分250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