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营业税和契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市政办函〔2010〕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修改完善、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吉市政函〔2015〕328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2016年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同时根据《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2020〕1号)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制发,未纳入《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为落实《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吉棚改〔2005〕5号)精神,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现对加强城市
棚户区改造项目
营业税和
契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
棚户区改造项目
营业税和
契税优惠政策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
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
营业税。按照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棚户区建设项目新建住宅回迁安置房户型为:小一室、大一室、小二室、大二室、三室,各类安置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小一室36㎡,大一室45㎡,小二室54㎡,大二室63㎡,三室72㎡。安置户型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标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居民回迁房不征收
契税。但免收的各项前期费用和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照章征收
契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
棚户区改造项目
营业税和
契税优惠政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列入全省城市
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或办公室)下达的
棚户区改造计划;各县(市)
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是吉林市政府
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下达的
棚户区改造计划。
2.用于居民回迁房屋和用于其他用途的房屋能够划分清楚。
3.居民回迁房屋《吉林市
棚户区改造动迁户登记表》、《产权调换协议书—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统一编码且加盖拆迁主管部门公章)、《进户通知书(单)》、《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等5项资料齐全,并做到5项资料的内容一致。
4.
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项数据必须按照《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5.按照《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
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吉市地税发〔2007〕73号)办理了有关手续。
二、要认真落实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免征
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居民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吉林市区普通住房标准2008年底前为120平方米,2009年1月1日后为144平方米。下同)免征
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
契税。
(二)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
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
契税。
(三)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享受免征
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吉林市
棚户区改造动迁户登记表》、《产权调换协议书—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统一编码且加盖拆迁主管部门公章)、《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等4项资料,并且4项资料的内容一致。
2.按照《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
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吉市地税发〔2007〕73号)办理了有关手续。
三、要加强
棚户区改造中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居民回迁房的,应免税项目执行以下规定:
1.以新房偿还原住户面积的,按照同一户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依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协议书》中的“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征收
契税。
2.以新房偿还原住户面积的,没有同一户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按照房屋评估公司评估的被拆迁房屋价格征收
契税。
3.对既没有同一户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又没有评估价格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该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居民回迁房屋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收
契税;安置居民回迁房屋与其他房屋划分不清的,按照该
棚户区改造项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收
契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利润率)/1-
营业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利润率”按0%计算。
4.在异地以现房进行安置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交付现房的市场价格征收
契税。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
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的,其营业额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为居民回迁户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其中,偿还原拆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