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开政办发〔2018〕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开政办〔202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腾笼换鸟”力度,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要求,我县将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以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促使企业提高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实现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效率优先、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建立以“亩产税费”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费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费贡献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本县辖区内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调整对象。本县辖区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企业(电力生产及供应除外)为减免对象。
(二)范围划分及税额标准
一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1)芹阳办事处所在地,国庆村、星群村、小桥头村、龙潭村、岙滩村、桃溪村、高坑坞村、山甸村、金丰村等行政村;(2)县工业园区,新安村、青联村、下溪村、独山村、下茨村、朝阳村等行政村。年适用税额为8.0元/平方米。
二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华埠镇工业功能区、杨村工业园区、华埠镇政府所在地,华一村、华阳村、华锋村、华东村、华民村、毛力坑村、金星村等行政村和果木场。年适用税额为6.0元/平方米。
三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池淮镇、马金镇行政区划范围内及芹阳办事处和华埠镇除一、二级用地范围外区域。年适用税额为4.0元/平方米。
四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除一、二、三级范围外的其他应税土地,年适用税额为2.0元/平方米。
(三)考核方法
亩产税费指标。亩产税费=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数÷用地亩数。其中:
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数是指会计年度内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国税、地税税费合计净入库数(即年度实际缴纳税费款-年度各类退税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正常申报、自查补报、纳税评估的税费和免抵调库金额,但对土地受让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及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收等一次性税费、代扣代缴税费、委托代征税费、稽查查补税款和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不予并计收入。会计年度是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用地亩数是指纳税人会计年度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和租入的集体土地面积)。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地税主管机关实测数为准。纳税人年度中间增减土地的,以月加权平均数为用地亩数。
(四)差别化减免
对工业企业(电力生产及供应除外)按照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的“亩产税费”贡献为指标进行差别化减免。企业亩产税费10万元以上的,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0%;企业亩产税费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50%;企业亩产税费2万元-5万元以下的,减免考核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30%;企业亩产税费2万元以下,不予减免。
(五)其他规定
1.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存在违法用地情况;
(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
(4)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列为末档的;
(5)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6)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上各项条款均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情况。
2.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六)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工作的科学高效开展,决定成立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实施小组,工作实施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经信科技局、县国税局、县财政(地税)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实施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实施小组办公室负责调研宣传、综合协调和综合考评等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违法用地清册;县环保局负责提供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县安监局负责提供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清册;县经信科技局负责提供 “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列为末档的企业清册;县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减免税款上一年度缴纳入库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县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减免税款上一年度缴纳入库的分税费种收入明细、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负责本通知相关减免政策的解释与实施。
各部门应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上述资料书面报县地税局,其中所涉及的掌握标准与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解释并报备县地税局。
(三)建立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亩产税费”评价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各有关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强化政策引导
按照亩产税费贡献,对实施对象实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施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参照本文件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开政办发〔2014〕148号
)同时废止。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5日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省局《关于全面实施“征前减免”税费优惠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浙地税函〔2017〕296号)精神,需将我县“亩产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方式由“先征后退”改为“征前减免”,因此县政府需要对开政办发〔2014〕148号文件作出修改,重新下发文件。
一、原政策规定及修改的必要性
我县2014年下发了《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开政办发〔2014〕148号
),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从2、4、6元/平方米调整为2、4、6、8元,同时出台了对工业企业以“亩产税费”为导向的评价减免机制。以考核年度税款所属期实际缴纳的税费合计数计算“亩产税费”,对考核年度的土地使用税进行分档减免。亩产税费10万元以上的减免70%;5-10万元的减免50%;2-5万元的减免30%;2万元以下的不予减免。
原办法以实际交纳的所属期为考核年度的税费为减免依据,所属年度税费要在次年6月以后才能统计,所以是企业先缴纳,到次年6月以后再进行统计、审批减免,并办理退库。另外,考核评价时需考虑的环保处罚、违法用地、经信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等“一票否决”因素,往往要在次年下半年才能确定,以至于要到次年8-9月份以后才能办理上年度的减免,增加了纳税人的资金占用时间。
省地税局2017年12月27日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征前减免”税费优惠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浙地税函〔2017〕296号),要求将“亩产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方式由“先征后退”改为“征前减免”。所以,需要对我县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进行修订。
二、修改建议
(一)考核方法
原文件规定:
亩产税费指标。亩产税费=上一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数÷用地亩数。其中:
上一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数是指当年5月31日前纳税人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国、地税税费合计数,具体包括纳税人正常申报入库税费款、依法批准的缓缴税费款、征管评估查补税费款。但对土地受让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及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收等一次性税收、稽查查补税款和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不予并计收入。税款统计以税款所属年度为准。
用地亩数是指纳税义务人当年度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和租入的集体土地面积)。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地税主管机关实测数为准。纳税人年度中间增减土地的,以月加权平均数为用地亩数。
修改为:
亩产税费指标。亩产税费=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数÷用地亩数。其中:
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数是指会计年度内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国税、地税税费合计净入库数(即年度实际缴纳税费款-年度各类退税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正常申报、自查补报、纳税评估的税费和免抵调库金额,但对土地受让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出售不动产及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等一次性税费、代扣代缴税费、委托代征税费、稽查查补税款和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不予并计收入。会计年度是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用地亩数是指纳税人会计年度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和租入的集体土地面积)。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地税主管机关实测数为准。纳税人年度中间增减土地的,以月加权平均数为用地亩数。
修改目的:
1.原税费收入对增值税免抵调、各类退税未表述明确,而实际执行中考虑到免抵调增值税是属于财政收入范围的,而退税是退还给纳税人的,因此在2015-2016年的实际执行中计算的税费收入是包含了增值税免抵调金额,剔除退税金额的。所以,此次修改给予了明确。
2.原税费收入是按税款所属期的,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在5月31日止,所以纳税人的税费收入要在6月以后才能统计,并且部分纳税人因资金原因,实际缴纳时间在6月以后,未能统计在内。6月份才能统计税费收入,并且还需取得各部门的数据,减免税的办理期限需要到7月份以后,增加了纳税人的资金占用时间。因此,将税费统计按所属年度改为会计年度实际缴纳的净入库数。
3.省局文件要求实行征前减免。因此将“亩产税费”的统计年度修改为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即按上年度的“亩产税费”减免今年。
(二)差别化减免
原文件规定:
对工业企业(电力生产及供应除外)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费”贡献为指标进行差别化减免。企业亩产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