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淳政办发〔2017〕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我县“腾笼换鸟”力度,拓展发展空间,促使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淳安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淳安经济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精神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为积极稳妥做好政策调整工作,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县委县政府深入实施“坚定秀水富民路,建设康美千岛湖”战略,以“亩产效益”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及差别化要素配置机制的要求,通过计算企业亩产税收,建立以“亩产税收”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低效用地的成本,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实施内容
(一)确定“亩产税收”对象
本县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为“亩产税收”对象。
(二)划分行业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特点,划分为制造业、商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其他行业四大类。
对经营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上年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三)明确考评方法
根据“亩产税收”贡献大小,综合考虑产业导向、污染物排放、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土地利用、劳动保障等因素,将试点对象划分为激励类、扶持类,结合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亩产税收”即单位土地面积的税收产出。其中“分子”以上年度(截止第二年5月31日)国地税应征数加两部门征管、评估、自查查补税款(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购税及社保费等规费),减去退库数;“分母”为实际土地使用面积。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四方确认”(国土、乡镇、地税和纳税人)面积为准,加上租入的土地面积,减去出租土地面积。
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供地协议允许一次供地、分期实施的,按投产土地面积计算。
对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土地的企业,按土地总面积计算亩产税收贡献。
集团类企业,合并计算“亩产税收”。
税(费)额与用地面积之间必须符合配比的原则。
(四)调整土地等级划分和单位税额标准
按照“提标准、稳基数、重激励”的原则,结合我县城镇经济发展情况,调整千岛湖镇和文昌镇一、二和三级土地等级范围,同时调整单位税额征收标准。
一级土地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一级土地等级地段范围为千岛湖镇中心城区的范围:即东至县地税大楼;东南至东南码头;南至自来水厂;西南至新大排档;西至千岛湖大桥东侧桥头;北至阳光路与05省道交叉口各点连线范围内的土地;
二级土地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二级土地等级地段范围为千岛湖镇行政区域内除一级土地外其他土地以及文昌镇行政区域内土地;
三级土地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三级土地等级地段范围为汾口镇、威坪镇、大墅镇、临岐镇、石林镇、枫树岭镇、梓桐镇、姜家镇、中洲镇9个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土地。
我县未列入乡镇行政区域范围的土地,按三级土地单位税额标准征收。
乡行政区域内,符合征收条件的,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确定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征收标准。
(五)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
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除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均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激励类企业,当年给予较高幅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以增强其竞争力。县地税局根据亩产税收的变化情况可作适时调整。
2.扶持类企业,对其中符合产业导向或所在行业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当年给予适当比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以培育其发展壮大。
对金融、保险、电网供电、电信运营、石油、烟草、房地产、建筑行业企业,暂不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对政府确认的淘汰类和禁止类行业;违反工商、质监、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企业;节能降耗未达标企业不予减免。
(六)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