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市政办函〔2010〕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修改完善、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吉市政函〔2015〕328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2016年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同时根据《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2020〕1号)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制发,未纳入《吉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
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强化
耕地占用税管理措施
(一)各地方税务局征收单位要建立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制度。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耕地占用税。逾期申报或缴纳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二)各地方税务局征收单位要建立
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税与国土资源局《上报省和国家批准的项目征(占)土地有关情况汇总表》及《违法占地案件查询统计表》交叉稽核制度。每月20日前,要对纳税人申报缴纳
耕地占用税情况与国土资源局批准占用耕地和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情况进行资料核对,发现已经占用耕地而没有缴纳税款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三)各地方税务局征收单位要建立占用耕地实地核查制度。要依据国土资源局发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对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进行核查,凡是少批多占的,要依法征收
耕地占用税,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四)各地方税务局征收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协作。各征收分局要将本单位管辖户的土地征(占)用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税务分局,市内传给第二直属税务局。
各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执行“先税后证”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局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包括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以公文形式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局。其中:吉林市市区通知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局。
(二)各级国土资源局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时,要查验同级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免税、缓税文件,否则,不得发放《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