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云政办发〔2015〕113号文件的通知 》 ( 云政办发〔2017〕64号 )规定,条款修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要求,县政府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起,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结合云和实际,现就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按照“小县大城”的核心战略总要求,建立以“亩产税收”为主要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税收贡献大小,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绿色环保发展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建设美丽新云和。
二、实施内容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
按照“提标准、稳基数、重激励”的原则全面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提高企业土地保有成本,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企业集约节约用地。
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每年4元、6元调整为每平方米每年4元、6元、8元。
1.整个云和盆地内,即:东至污水处理厂,南至程宅村,西至村头村、重河自然村,北至大弄湾山塘、凤凰山脚、新岭小区范围区域调整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级,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2.紧水滩镇沿江上游至大坝、下游至石浦桥、两边靠山,石塘镇东至石塘变电所、南面靠山、西至大坝、北至滩下村口朱村大桥,崇头镇东至将军桥、西至梅源水口桥、南北靠山范围区域调整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3.除按二级和三级年税额标准征收范围区域外的各街道、镇行政区域和工矿区调整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四级,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二)实施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且占用土地面积1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三)“亩产税收”标准
“亩产税收”指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位土地面积所产生的税收(费、金)收入。
1.税收(费、金)收入具体包括纳税人当年度自行申报(含自查补缴)且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含免、抵)、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去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委托代征收入不计入基数。
2.占地亩数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纳税人土地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工业园区、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税务部门等相关单位和纳税人多方共同确认。
3.特殊情形处理。“一企多地”的,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合并土地计算该企业的亩产税收;“一地多企”的,各入住企业缴纳的税收(费、金)可合并计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承租方企业存有“一票否决”情形的,承租方税收不计入出租方缴纳的税收(费)。
(四)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结合本县实际,将企业分为制造业、其他行业等若干类别,对不同行业纳税人主要依据“亩产税收”等指标,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对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2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
2.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75%的减免。
3.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4.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内给予50%的减免。
5.对新建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项目的企业,占地广的深加工农业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可在两年内作为‘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6.金融、烟草、电力、石化、保险、通讯业等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不享受减免政策,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得减免。
(五)“一票否决”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
1.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名单,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享受减免税政策资格。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的,且偷税金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
(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排放不能达标尚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或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起环境污染事故且政府部门明确出具书面意见的(含列入政府重污染、高能耗整治行业);
(3)企业被县政府列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4)存在违法用地情况受到处罚的;
(5)产能落后、能耗特别巨大,受到各级政府部门责令限期转产或关停且政府部门明确出具书面意见的(含列入政府重污染、高能耗整治行业且尚未验收的企业);
(6)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列入C类(重点整治类)的;
(7)发生其他“一票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