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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工矿区范围内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工矿区范围内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市地税发〔201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执行、修改完善、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吉市政函〔2015〕3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处室(机关党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工矿企业管理,规范税收征管,解决税负不公问题,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下发了《关于对桦甸市等地设立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的批复》吉市政函[2011]206号文件,现就落实该文件精神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开征时间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各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1年7月1日前已征税款不退,未征税款不补。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
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