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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缙政办发〔2014〕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缙云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7年11月14日规定,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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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缙政办发〔2022〕25号规定, 原有政策与 缙政办发〔2022〕25号通知有不一致的,以 缙政办发〔2022〕25号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过程中,上级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总体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总体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腾笼换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度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工业强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战略,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的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后,缙云县范围内所有使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自2015年1月1日起均适用新标准;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适用对象为缙云县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大于3亩(含)且符合条件的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包括村集体组织)。

(二)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缙云县的应税土地按照县城、镇、工矿区的标准进行征收,确定土地等级划为三级,其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4元、6元、8元。各等级具体征收范围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1.五云街道老城的大桥南路朝阳巷至好溪边以北、三里加油站以南,新城的好溪(缙云二桥至双潭水厂)以北范围内划分为一级,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2.五云街道(除上述第1点所列范围外)、仙都街道、新碧街道、壶镇镇(含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东渡镇划分为二级,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3.新建镇、舒洪镇、大洋镇、东方镇、大源镇为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三)分类划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暂分为工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三类,对纳税人主要依据“亩产税收”等指标,实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行业分类根据实施情况反馈逐步细化。

金融、房地产、烟草、电力、石化、保险、通讯等行业原则上不享受减免政策,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得减免。

(四)“亩产税收”具体计算口径

以企业亩产税收的贡献为指标,根据所归属行业平均亩产税收情况及综合考虑产业导向、排污、安全生产、土地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核,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

1.1.亩产税收=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实际用地亩数。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是指当年或上年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含免抵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企业免抵增值税以产生月为口径)、自查查补税款、征管评估查补税款。但不包括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代扣代缴税款、根据企业缴纳税费计算的财政奖励和扶持补贴资金。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