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4年10月26日邯郸市地方税务局印发 邯地税发〔2004〕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地税局”的内容,修改为“税务机关”“税务局”“税务局”;第十六条(一)(二)(三)(五)(六)(八)删除。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0月31日)》 ( 2019-11-12)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邯郸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在原有印花税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进一步进行规范, 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规定出纳税人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具体期限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略)
邯郸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规定应在我市境内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印花税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据实征收可采取“三自”纳税和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可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征收方式由县以上
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并通知纳税人。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第四条 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完整、应税凭证保存齐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管理规范的纳税人可采取“三自”纳税。
第五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
税务机关核准,发给“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后,可汇总缴纳印花税。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以上
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原定征收方式,按照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汇总缴纳方式的,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或者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纳税人申请核定比例征收的。
第七条 各县(市、区)
税务局应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比例进行征收。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应按件据实贴花完税。
第八条 对于记账确有困难或账簿混乱,购销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据实征收或者按核定比例征收的,县以上
税务机关可以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印花税。各县(市、区)
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年纳税定额。个体工商业户的年纳税定额不得低于10元。
第九条 印花税的核定期限一般为一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重新认定或调整的,由县以上
税务机关调整确定。
第十条 实行汇总缴纳和核定缴纳的纳税人应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