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地税政〔2017〕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业务需要,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缴纳期限(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原值计算的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7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5日。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安吉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
为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总局令第50号修正)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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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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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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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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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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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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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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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地税政〔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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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
2021年6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
一、制定背景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服务管理的原则,我局对现行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必要性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安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安地税政〔2017〕36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已经不符合现行规定,应当废止。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1件《安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安地税政〔2017〕36号),为原安吉县地方税务局制定。
四、施行日期
为更好的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