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行政范围内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转让时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的,按转让收入的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应纳税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保障我市存量房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按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仅在纳税人转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旧房及建筑物的情况下适用。
(二)适用对象
公告中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公告中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三)核定征收的具体内容
《公告》规定:“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的,按转让收入的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应纳税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一事一核”的原则进行核定,一般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
转让本单位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收入的6%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本单位在2000年1月1日以后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收入的5%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对施行前发生施行后处理的,《公告》中规定:“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1 号)有关规定,我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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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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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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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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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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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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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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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号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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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
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二、制定必要性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费)政策和
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根据政策变化,以公告形式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三、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被废止的文件至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解读机关
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负责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