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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现就我县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

应纳税凭证类型

行业类型

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核定征收比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各类行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支出金额

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各类行业

工程承包收入与发包支出金额

100%

借款合同

各类行业

借款金额

100%

仓储保管合同

各类行业

仓储收入、支出金额

100%

财产保险合同

各类行业

财产保险收入、支出金额

100%

技术合同

各类行业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支出金额

100%

货物运输合同

各类行业

货物运输收入、支出金额

100%

产权转移书据

各类行业

处置产权收入与购买产权支出金额

100%

财产租赁合同

各类行业

财产租赁收入、支出金额

100%

加工承揽合同

各类行业

加工承揽收入、支出金额

100%

购销合同

工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80%

商业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50%

其他

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金额

100%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于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淳地税政〔2003〕41号)、《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淳地税政〔2006〕19号)和《淳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预征范围的补充通知》(淳地税政〔2006〕28号)同时废止。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有关文件。现公告如下:

废止《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淳地税公告2017年第1号)。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

2022年9月5日


关于废止《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公告中废止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公告中废止了《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杭州市税务局于2022年8月11日发布关于废止《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为确保印花税法顺利实施,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规范印花税申报征收工作,淳安县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对《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淳地税公告2017年第1号)予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公告与法律实施时间相一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