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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前减免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前减免”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5日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9年8月16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好《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征前减免”税费优惠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浙地税函〔2017〕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放管服”要求,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前减免”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舟山市全市范围内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

二、具体减免标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应纳税额的100%幅度内给予减免;

2.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按承担政府任务实际使用土地应纳税额的100%幅度内给予减免;

3.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的纳税人,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舟政办发〔2014〕11号)文件规定,实行分类分档减免;

4.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按应纳税额的100%幅度内给予减免。

(二)房产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应纳税额的100%幅度内给予减免;

2.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按承担政府任务实际使用房产应纳税额的100%幅度内给予减免;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按应纳税额的100%幅度内给予减免;

4.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按应纳税额的50%幅度内给予减免;

5.从事公交、供水、供电、供气和自主经营农贸市场等涉及民生事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按应纳税额的100%幅度内给予减免;

6、被认定为省及省级以上重点流通、商贸、农业龙头企业和浙商回归、四换三名的纳税人,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按应纳税额的50%幅度内给予减免;被认定为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纳税人,二年内按其新增加的房产应纳税额的100%幅度内给予减免;

7.被授予省及省级以上知名品牌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按应纳税额的50%幅度内给予减免;

8.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节能、节水、节电等资源节约型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按应纳税额的50%幅度内给予减免;

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因购置专用设备资金额较大,负担重,购置并实际使用的次年给予适当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金额不超过购置设备金额的30%;

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投入大、产出低、利润薄,占用场地大,自认定年度起二年内,按应纳税额的50%幅度内给予减免。

9.实施破产重整的纳税人,自重整年度起,纳税确有困难的,按应纳税额的100%幅度内给予减免;

10.符合新区产业导向且属于市及市以上重点扶持产业的其它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按应纳税额的50%幅度内给予减免。

三、报送资料及时限

(一)对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的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能正确掌握可享受有关减免优惠政策纳税人名单的,免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
(二)对其它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正确掌握可享受有关减免优惠政策纳税人名单的,纳税人应于5月10日前或11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提供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提供县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