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辽府发〔20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现将《辽源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辽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是指城市行政辖区内按城市建设规划已实际成片开发建设(如被公共建筑、市政道路、给水排水、园林绿化等公共和基础设施所覆盖或占据)的非农业生产区域。农业生产区域(农村)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工矿区是指市区以外的工矿集中区,包括在市区以外非工矿集中区的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三条 城镇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第四条 城镇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 我市市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等级划分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绘制的《辽源市城区基准地价图》标明的等级范围为准。《辽源市城区基准地价图》未划分的农用地转成的城区土地,由市政府确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的等级。
第六条 城镇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市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一级每平方米16元、二级每平方米12元、三级每平方米8元、四级每平方米4元、五级每平方米2元。
(二)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
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七)国家和省规定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其它土地。
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
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第八条 自2017年1月1日起,
土地使用税依照《
吉林省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