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龙泉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条款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个人出租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促进公平税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龙泉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龙泉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8日
龙泉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个人出租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龙泉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件留存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建立户籍档案。 同时,可以根据第三方信息或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充实户籍档案内容。
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因产权变更、停租或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原出租行为改变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