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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龙泉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龙泉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条款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个人出租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促进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龙泉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龙泉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8日

龙泉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个人出租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龙泉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件留存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建立户籍档案。 同时,可以根据第三方信息或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充实户籍档案内容。

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因产权变更、停租或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原出租行为改变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