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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松政发〔2017〕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利用,拓展发展空间,加快“腾笼换鸟”和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加快田园松阳建设。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

一级用地范围及适用税额:县城北至长虹路,西至环城西路,南至松阴溪,东至古湖坑及长松路与长虹路十字路口为界组成的范围内生产经营用地,包括道路两侧生产经营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二级用地范围及适用税额:县城(西屏街道、水南街道、望松街道)以内的除一级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以及古市镇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三级用地范围及适用税额:新兴镇、象溪镇、玉岩镇、大东坝镇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二、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集聚区管委会、国土、国税等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意义,加大宣传力度,共同配合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二)纳税人应据实向县地税部门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等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地税局应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宣传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对不如实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松政发〔2015〕24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后废止。



附件:松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表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松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表

土地等级

征收范围

单位税额

(元/平方米·年)

一级

县城北至长虹路,西至环城西路,南至松阴溪,东至古湖坑及长松路与长虹路十字路口为界组成的范围内生产经营用地,其中道路含两侧生产经营用地。

8

二级

县城(西屏街道、水南街道、望松街道办事处)除一级用地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用地以及古市镇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用地。

6

三级

新兴镇、象溪镇、玉岩镇、大东坝镇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用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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