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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现将我县转让二手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二、《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