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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试行)的通知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试行)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树立“以亩产论英雄”的导向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11号)及《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开展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3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通过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倒逼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政府性资源效益最大化,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实施对象为《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开展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32号)文件中的评价对象及以后纳入综合绩效评价的评价对象。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级范围(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6元):

1.赤城街道范围内新60省道(东横山至三角坦)—国清路—国赤路—新天北线以南、以西,国赤景区;2.始丰街道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三茅溪—始丰溪—新104国道—62省道至三茅溪;3.福溪街道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始丰溪—新104国道—始丰溪;4.西工业园区。

二级范围(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元):

1.赤城街道、福溪街道、始丰街道三个街道范围内除一级外的其它地段;2.白鹤镇下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