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全文废止】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2018年7月5日
)规定,条款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浙财社〔2017〕26号
)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
残保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市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市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保金。
三、
自2017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按月在浙江省网上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1至5月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其中选择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用人单位按季在浙江省网上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前两季度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四、残保金的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月(季)末后次月1—15日。
五、
残保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仍按时每月(季)需在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申报,申报后系统会自动予以减免。
六、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
八、对申报不实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申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告知方式可以为传真或邮达。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6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对联合发文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全文失效废止《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