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9〕1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文件精神,决定调整龙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有关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要求,促进经济提质增效总体部署,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二、实施内容
(一)征收范围与税额标准
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按《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
龙政发〔2013〕68号)文件执行。
(二)评价指标
亩产税收=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用地亩数
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是指会计年度内税务部门实际净入库的税收合计(即年度实际缴纳税款-年度各类退税金额),会计年度是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年度净入库税收包括正常申报、自查补报、纳税评估的税收和调库金额(依法批准缓缴税款、审核通过的免抵税额及其它),不包括委托代征税款、滞纳金、罚款、稽查补缴税款。
税收合计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用地亩数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即纳税人自有土地面积(含租入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出租土地面积不扣减。有产权证的,以权证记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年度中间增减土地的,以月加权平均数为用地亩数。
(三)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1.行业划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现状,划分为工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其他行业四大行业。工业类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类含交通运输、建筑业、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行业类含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对经营涉及2个或2个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2.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根据纳税人的亩产税收贡献大小划分为激励类、提升类、一般类三大类,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1)分类。激励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较大的纳税人,其中:①工业为亩产税收16万元(含)以上,②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为亩产税收为24万元(含)以上;提升类是指目前亩产税收贡献处于中等水平的纳税人,其中:①工业为亩产税收8万元(含)至16万元,②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为亩产税收为8万元(含)至24万元;一般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较小和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纳税人,亩产税收在8万元以下。
(2)分档。分档是根据以上分类,实行相应的分档减免政策。具体分类及分档减免标准见附件。
(四)其他规定
1.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含承租面积,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的土地除外)小于1亩的纳税人,暂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2.房地产、金融、保险、通讯、烟草、供电、石化等行业暂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3.考核当年注销的纳税人,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4.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企业,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5.“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被评为第一档(A类)的工业企业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一档的减免政策,被评为第四档企业(D类)的纳税人,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6.新办企业或企业新增土地,对处在建设期(三亿元以下项目为土地招拍挂之日起10个月,三亿元至五亿元以下项目16个月,五亿元及以上项目18个月,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的可给予减免50%优惠。
7.集团公司汇总计算统一享受与集团成员企业独立计算分别享受两种方式由企业自行选择。
8.出租给工业企业的,承租企业净入库税收予以合并计入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数。
9.减免税与企业评价对应关系。为使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立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适用标准。
10.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确定。
三、工作职责
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该项工作。
县资规局负责提供企业土地登记信息;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负责提供落户地企业租入土地登记信息;
县经信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企业清册;
县发改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企业清册;
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纳税人上一年度缴纳入库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上一年度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具体测算编制亩产税收减免单位清册,负责本方案相关减免政策的解释与实施。
各部门应于每年的9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上述资料书面报县税务局,其中所涉及的掌握标准与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解释并报备县税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工作开展,决定成立龙游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税务、发改、资规、经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人力社保、经济开发区、东华街道、湖镇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税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综合考评和调研宣传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该项工作,并建立工作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政策引导。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的宣传,使纳税人对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9日起施行,其中所涉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
关于印发龙游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龙政办发〔2014〕62号
)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我县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省政府对亩产税收评价体系及优惠减免另有规定的,再行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龙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标准LZBF113.19(附件).doc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附件
龙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标准
行业
|
类别
|
亩产税收
|
减免幅度
|
工业
|
激励类
|
22万(含)以上
|
100%
|
16万(含)-22万
|
80%
|
提升类
|
12万(含)-16万
|
60%
|
8万(含)-12万
|
40%
|
一般类
|
8万以下
|
0
|
批发零售、服务业
|
激励类
|
32万(含)以上
|
100%
|
24万(含)-32万
|
70%
|
提升类
|
16万(含)-24万
|
50%
|
8万(含)-16万
|
30%
|
一般类
|
8万以下
|
0
|
其他行业
|
激励类
|
32万(含)以上
|
100%
|
24万(含)-32万
|
70%
|
提升类
|
16万(含)-24万
|
50%
|
8万(含)-16万
|
30%
|
一般类
|
8万以下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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